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发展培育工作支持灾区农业生产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支持灾区农业恢复生产,现就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全力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当前开展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是我国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重要任务。地震对灾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流通影响巨大,严重阻碍灾区的农业发展。农村经纪人在实现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发展、促进灾区重建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对灾区农村经纪人的管理和指导,对促进灾区恢复农业生产、实现各类农产品流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促进农业恢复生产,支持灾区恢复重建,认真将灾区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发展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深入调研,制定支持灾后重建具体工作方案灾区农业生产销售受地震灾害影响巨大,恢复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农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面临对外销售不畅,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不足等问题。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急灾区人民之所急,密切关注灾区农产品外销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支持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农
村经纪人深入灾区了解农产品市场供应和需要,鼓励农村经纪人将灾区生产的农产品推向市场,支持灾区农业恢复生产。
三、加强服务,促进灾区农村经纪人发展农村经纪人在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加快灾区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灾区农村经纪人发展是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努力壮大灾区农村经纪人队伍、促进灾区农村经纪人发展,积极指导具备相应齐件的农民投身于经纪行业;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政策,最大程度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允许部分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指导其及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同时要会同农业、科技等有关部
门,有计划地开展农村经纪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执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灾区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技能。
四、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各地在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进入灾区从事农产品经纪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经纪行为加以规范。在健全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以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明示监督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农业经纪合同指导工作,对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灾区农产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五、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促进交流沟通农村经纪人协会对农村经纪行业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对经纪人协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灾区恢复重建中的作用。针对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分散、流动性季节性强、规模小、信息闭塞等特点,灾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引导当地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汇集信息、沟通协调、维权自律等工作,增强农村经纪人协会的凝聚力,引导灾区农村经纪人行业健康发展,在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