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向市民征求意见 详细规范添加剂等管理空白

发布日期:2011-06-22    浏览次数:2

  今年以来,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为此,今日省政府法制办通报,《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制定完毕,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对我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的规定,并对食品摊、小餐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多个原来存在管理空白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使用食品添加剂须建查验记录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摊贩领证才能卖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销售摊贩经营许可证,或者县级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制售摊贩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食品摊贩应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室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清洁的食品销售亭、棚、车、台,有相应的防雨、防尘、防蝇、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同时,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经营小餐桌须有经营许可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小餐桌应当依法取得县级或者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小餐桌经营许可。小餐桌经营应当符合相应卫生要求,其中包括:保持经营场所卫生;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实行分餐制等。

  餐厨泔水不得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并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地沟油提炼食用油

  最高处十倍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并加工食用油脂,或者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些情形包括:未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检查时,妨碍食品生产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未依法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记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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