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出台《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其中包括税收、资金、工商等八项扶持政策。《实施意见》规定,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文化领域,非公有资本均可进入。同时,从事文化经营的个体户在市区月营业收入5000元以下的,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等。
税收减免
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的收入和农村电影放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对从事文化类业务经营,市区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县(市)月营业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资金共享
非公有制企业申报政府鼓励兴办的文化项目,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享受现有的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市民营企业担保资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市招商引资资金、市外贸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从今年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投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及所开发的具有发展前景的文化产业项目,并逐年增加。
出资条件
工商部门放宽非公企业出资条件,设立文化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出资零首付,不受出资数额、方式、期限等限制。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设立文化类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单位或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投资放宽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放宽投资领域。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会展、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文化印刷品印刷,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艺术类民间组织,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国有文化企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项目建设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城市文化项目建设。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信贷、税收、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投资的同等待遇。符合要求的项目将纳入市重点项目,推动和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创建拥有高新技术的文化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