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是新时期改进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创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需要创新的市场监管机制,是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的必然要求。为此,现就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基础扎实推进
实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及其信息化建设中,要认真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对商品交易市场整体情况和每一个市场情况的了解,是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工作。只有全面掌握本地商品交易市场的底数(包括市场数量、行业类别、主办者基本情况、进场经营者情况和产权关系等),才能进一步强化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办理企业登记的意识,只有明确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的法人地位,才能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二)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加强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的情况和数据,构成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的基本要素;同时,市场的信用类别也是实行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的依据。只有不断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和市场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及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充分掌握市场的有关情况,才能准确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三)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化是实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和依托。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必须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紧密结合,执行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发满足业务需求的分类监管软件系统,完善数据采集系统和工作机制,实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与其他监管数据的共享和业务联动,有效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效能。
二、建设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是工商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工作不仅要遵循信息化建设客观规律,还必须考虑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因此,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中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标准先行的原则。随此文一同下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和总局即将制定下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是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区、市)工商局要严格按照“金信工程”总体技术设计方案和总局下发的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应用系统建设,要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建设中统一标准和流程的规范性。
(二)集成与整合的原则。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重要业务。因此,在进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中,要注意与已经建设的业务系统的集成与整合,特别要努力实现与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系统的数据共享,有条件的还要力争实现与市场主办者信息系统的联接,实现相关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共享。
(三)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为实现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下同)全面掌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统计分析、决策支持和数据共享的目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必须统一分类标准。但是,考虑到各地商品交易市场实际情况的差异,省级工商局可在统一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部分地(市)、区(县)工商局个别分类标准量化指标(见附件说明)10%以内的浮动权限。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类别不作为信用分类的要素,但可作为确定市场监管频度的依据,具体由省级工商局根据情况实施。
三、总体目标与建设任务
(一)总体目标。建立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体系;实现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自动分类与结果使用提示,逐步提高分类指标要素采集的自动化程度;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水平,扩大信息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内容的覆盖范围;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汇总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在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实现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为领导和业务机关提供决策支持。
(二)总局的建设任务:一是制定有关数据标准。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用于信息系统开发和数据共享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二是研究开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遵循《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借鉴地方局开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经验,总局统一开发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同时,推荐浙江省义乌市工商局开发的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软件作为“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示范软件”。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进行移植、改造或借鉴开发。三是建设数据库,开发应用系统。在总局数据中心建设“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在总局综合业务平台上建设开发具有统计、分析、预警和决策支持功能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应用系统。
(三)省级工商局的建设任务:一是要建设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要根据总局下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业务需求,并在示范软件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二是要完善优化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应用系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鉴“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示范软件”,对已经建设的具有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功能的系统进行优化和完善,扩大信息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内容,要满足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关数据采集的需要,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水平。三是要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省级和市(地)级工商局应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省(区、市)工商局负责汇总本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上传至总局。各地方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建设,提高源头数据采集的准确性,为实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应用奠定准确的数据基础。
四、实施计划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下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开发,推广“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示范软件”。年底前有10—15个省级工商局基本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开发和数据库的建设并开始试点运行,其中,省、自治区工商局试点使用的市(地)不少于2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局试点使用的区(县)不少于3个。
第二阶段(200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开发和数据库建设并开始试点运行的省级工商局达到30个,其中,2008年完成软件开发的省、自治区工商局试点使用的市(地)增加至50%,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局试点使用的区(县)增加至70%。“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示范软件”的推广取得实质性进展,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上述省(区、市)汇总已经产生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传至总局,并在总局和省级工商局部分实现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
第三阶段(2010年):年底前省级工商局全面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开发和数据库建设,使用系统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市(地)、区(县)达到100%。“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示范软件”的推广取得积极成效,进一步扩大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内容的覆盖范围,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省(区、市)汇总上传总局的数据比较完善,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基本实现查询、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
五、基本要求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多,技术复杂,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因此,在实施中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各省级工商局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亲自抓、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信息化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领导小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制度建设、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为顺利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划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业务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业务部门要积极研究提出详细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应用的功能和指标需求,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做好需求的技术论证,并抓紧实施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三)督导检查,按时完成。总局拟将各省级工商局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及其信息化建设情况作为对其考核的内容之一,并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各省级工商局也要建立督导检查机制,每半年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项工作的按时实施。
附件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略)
附件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的说明(略)
附件三: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