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人解读《戒毒条例》

发布日期:2011-06-28    浏览次数:2

  6月26日颁布施行的《戒毒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及《禁毒法》规定的其他戒毒措施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的。

  主动接受戒毒治疗不予处罚

  据牡丹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韩宝国介绍,《戒毒条例》专设一章,对自愿戒毒作了专门规范,明确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条例还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

  乡镇、街道将根据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韩宝国表示,此次新条例还对社区戒毒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帮助。条例还细化了社区戒毒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程序。

  此外,条例还对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即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可追究刑责 

  韩宝国介绍,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许多吸毒人员因担心自己“吸毒前科”被曝光而不去主动参与戒毒治疗。在此次新颁布的条例中,对于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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