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保厅相关负责人解读《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仍享受医保待遇

发布日期:2011-06-29    浏览次数:2

  28日,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社会保险法》中居民所关心的包括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六大“利好”方面给予了解答。

  基础养老金向国家级统筹过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迎新介绍,《社会保险法》涉及到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三大亮点最能给受众带来实惠。

  首先,今后基础养老金将从现在的省级统筹向国家级统筹过渡。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基础养老金属于省级统筹,养老金逐步扩展到国家级统筹,对参保职工来说无疑是更有保障。

  其次,《社会保险法》规定,今后将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也就是说今后在对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管理过程中,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再次,《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是一个新的待遇项目,也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率会因此得到极大提高。其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的各类居民都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之内,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

  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未成年人、大中专学校学生、老年人等非从业城镇或农村居民,则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失业人员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方面也有一项突破性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且,失业人员不用自己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笔费用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据了解,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职工在失业期间由于无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仅能申领医疗补助金。但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非常有限,失业人员承担医疗费用的能力较弱,难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予失业人员必要的医疗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我省事业单位职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即将全体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目标是清晰的。

  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今年2月,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近100万名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工伤无人管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现行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法》还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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