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11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科学合理、方便就学的总要求,遵循学生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不断适应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新形势,着力解决因学校撤并带来的择校、“大班额”、师生安全、生活费用超出当地群众承受能力、教育资源流失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原则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全省农村初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推进,初步完成布局调整任务,学校布局进一步合理,择校、“大班额”、师生安全和学生上学费用超出家长承受能力等问题有效缓解,农村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推进。到2020年年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布局更加合理,学校保障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解决择校、“大班额”、师生安全和学生上学费用超出家长承受能力问题,所有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

  (二)主要原则。

  1.科学布局、以人为本。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政府的意见,并进行公示,保证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在规划办学布局、财力投入、校舍建设和人员配备时,要把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给予优先落实。2.统筹协调、明确主体。省、市政府(包括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下同)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的统筹协调工作;县级政府是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工作的主体,负责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3.严格程序、分步实施。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2〕48号文件要求,坚持先完善、后规划和先建设、后撤并的程序,制定布局调整工作规划及撤并方案,经过规范程序报批后,积极稳妥地实施。

  4.因地制宜、适度调整。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要实事求是,不能脱离实际、简单化和“一刀切”,切实保障学生食宿和上下学交通安全,确保布局调整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

  (三)主要任务。

  1.科学制定布局规划。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办发〔2012〕48号文件和我省中小学布局调整要求,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或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小学低年级学生就近走读上学,使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县级专项规划经市级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2.严格规范撤并程序。县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审批的布局规划,在每年9月底前制定出下一年撤并学校方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论证、公示的基础上,报市级政府审核。市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同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并经省政府审批、呈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未经批准和备案的,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工作。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对存在学生家长反对、学生上下学交通不安全、校舍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造成“大班额”问题的,均不得撤并。

  3.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切实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要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线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地方,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4.切实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要确保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公用经费投入,保证其正常运转,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优先改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办学条件,尽快使村小学和教学点达到省标准化要求,缩小城乡校际办学差距。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资金投入和办学条件情况,在分配教育改善办学条件资金时给予支持。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优先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备班级多媒体设备和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充分发挥中心小学的管理和指导作用,组织优秀教师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5.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做好农村初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因事设岗、专兼结合、全额核定、逐步到位的原则,优化教职工队伍,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农村初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在现有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动态调整优化编制配置结构,生源少、班额小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编制可按班师比1∶2标准配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可按与寄宿生1∶10至1∶20、初中可按与寄宿生1∶20至1∶40比例标准,配备学生生活服务指导工作人员;可按照与学生1∶40比例标准配备食堂工作人员。学生生活服务指导工作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不纳入编制内管理。全面推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特岗计划和定期交流制度。全面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制度,进一步调整初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使城乡学校教师年龄、学历和职称逐步均衡。

  6.规范农村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农村初中、小学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现有校舍资产和校田地的管理;对布局调整后的农村初中、小学逐校建立资产档案,确保教育和校田地资产不流失;确需调整的学校,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应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确实闲置的校园校舍,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处置所得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规划到位、保障到位。要总结宣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统筹规划建设。各地要统筹考虑地理环境、人口变化、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等因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要求,坚持城乡统一规划,在着力改善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同时,根据县域人口分布情况新建或改扩建学校,把校舍建设与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结合起来;积极推广联盟式、学区式和集团化办学管理模式改革,促进校际共建和资源共享,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三)完善制度机制。继续完善以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配置硬件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县域教师资源,优先补充年轻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工作。建立教育、财政、人社、发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在项目安排、经费投入、教师配备、教师待遇、师生安全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保障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省标准化要求。

  (四)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建设校舍、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严格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卫生隐患,确保学生在校安全。科学管理住宿学生作息时间,配备专职生活教师、心理健康教师,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改善寄宿条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别要优先解决因布局调整需要寄宿学生的需求。落实寄宿学生贫困补助政策,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五)切实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退一补一”的机制,有效解决教师及时补充问题。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从教激励机制,对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师的培训进修、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给予优惠政策。县级政府要实行县域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鼓励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和中心小学优秀教师到各教学点送教。积极改善乡村教师办公、住宿、餐饮、通勤及业余文化生活条件,使其安心教学。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科学、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等仪器设备和教学器材,为班级配备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采取连片教研、结对帮扶、巡回教学等方式,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六)扎实开展专项督查。各市地及省教育厅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县级政府是否认真实施布局规划、布局调整方案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同意认可、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达标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县(市、区),要责其限期整改完善;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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