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保厅:用人单位欠社保费处以欠缴额一至三倍罚款

发布日期:2011-06-29    浏览次数:2

  28日,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不执行社会保险法的处罚,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单位不办保险重罚

  据省人保厅王永江处长介绍,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此,社会保险法作了相应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保明细按月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恶意欠缴保险费,按相关规定加收收滞纳金,滞纳金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直至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之日为止。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谓欠缴数额不包括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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