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8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努力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灾区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要以食品、农产品、建材、成品油、农资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认真查处借灾区重建之名进行强制交易、强制服务、滥收费用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灾区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要针对灾区食品安全的不同阶段、区域和特点,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防范的重点,加大对抗震救灾物资捐赠点和灾民集中安置点的食品安全检查力度,开展创建抗震救灾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推行食品安全承诺等自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引导群众科学消费

  要紧紧围绕灾民生活必需品如口罩、电筒等品种,特别是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米、面、油、饮用水、方便食品等品种,坚持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检测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尤其做好利用快速检测车、检测箱进行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及时公布检测信息,引导灾区群众消费。

  四、加大市场疫情防控力度,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频度,全面落实市场开办单位责任制,防止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从严从重打击销售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的行为,切实防止疫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五、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要强化流通环节农资质量监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农资消费提示警示;集中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灾区向农民宣传农资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在灾区设立“红盾护农”流动投诉站,方便农民就近申诉举报,及时调解农资消费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稳定。

  六、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点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收购行为

  对违法收购救灾物资及油气田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及各类公共设施等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要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加大流通领域建材质量监管力度,保障建材市场安全

  要以灾区重建必需的水泥、钢筋等建材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建材质量的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监测信息,有效防范不合格建材流入灾区市场。要督促灾区所有经销建材的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进货来源合法,严防假冒伪劣建材流入灾区。

  八、加快灾区12315网络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要加快12315进灾区,特别是进灾民集中安置点和医院等场所的推进步伐,及时受理和处理受灾群众的申诉和举报,尽可能将消费纠纷解决在萌芽和初发状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重点加强对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消毒用品、防疫用品、食品以及建材、机械等商品、服务广告的监管,严禁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借灾后重建的名义发布推销商品、服务的广告,规范相关公益广告内容,有效维护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查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违法广告。支持、指导广告行业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创作发布主题公益广告作品,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重建家园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防止传销向灾区蔓延

  要进一步组织四川和周边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区域执法协作,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传销大要案件。要加强宣传引导,防止传销向灾区蔓延,防止灾区群众被骗参与传销,切实维护灾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地特别是地震灾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特别要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办,依法从快、从严查处扰乱灾区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尽职尽责为灾区恢复重建和保障群众生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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