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佳木斯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增至400元,增幅达54%。所属县(市)统一增至每人每月320元。
同时,根据省人保厅的要求,从7月1日起,失业保险管理局将实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由原来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改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实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有效地缓解了我市失业人员生活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失业人员生活质量,增强了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