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参照本方案抓紧制定本级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方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要认真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规范工作。市、县两级政府的清理结果应在公布后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中直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其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在公布后15日内报省政府备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6日
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以及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第四次、第五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简政放权,大力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为实现全省科学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启动全面系统清理,2014年上半年完成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要求,力争完成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1燉3以上。通过清理规范,建立起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实现审批项目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目标,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优先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自身运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策的,都要取消行政审批。要通过弱化行政约束,强化市场约束,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潜力和活力。
(二)坚持社会自治原则。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不设行政审批。让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处理好省与市、县的关系,充分发挥下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项目下放。凡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实施或直接面向基层、由县级政府就近实施更为便利的审批项目,原则上直接交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四)坚持民主科学原则。通过公开方案、公示清理意见、公布目录、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集社会意见和建议,确保科学性,让行政审批权始终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运行。
(五)坚持依法清理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履行各项职责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今后一般不再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因特殊需要确需设立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设立。
四、清理范围
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初审项目。《决定》未公布保留,但实际存在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初审项目。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中直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具有审查性质的行政备案,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不纳入清理范围。
五、清理标准
(一)取消。国务院明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省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省级行政机关设定的定期检验,予以取消。
(二)下放。多层级行政机关依法均可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法定实施主体为上级行政机关但适合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或者由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上级行政机关只进行程序性批准的行政审批项目,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直接面向基层的便民服务类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对于承接能力较强的县(市、区)可直接下放,对于承接能力较弱的县(市、区)可逐步下放。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明确省级承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下放到市、县。
(三)转移。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且不适合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通过委托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
(四)合并。属于性质、内容及流程相同(相近)或者关联性较强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合并。
(五)暂停实施。近三年未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暂时停止实施。
(六)上收。行政审批实施中普遍存在突出问题不宜继续由原行政机关实施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暂时调整至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对于虽有法定依据,但与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相符的行政审批项目,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需要修改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六、组织分工
省政府办公厅为总牵头部门,并负责梳理行政审批流程和政务公开。省编办牵头负责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承办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省监察厅负责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进行问责。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自行清理工作。
七、实施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3年8月至9月中旬)。
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开展自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应当深刻领会方案精神,对照方案中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至少1燉3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原则和标准,对每一项目都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并附充分的理据,按照规定格式报省编办。
(二)审核协调阶段(2013年9月中旬至11月底)。
省编办对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审核。重大疑难项目要征询专家意见,与报送单位交换意见,并征求市、县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相对人等方面意见。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进一步听取人大、政协意见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2013年12月底前)。
省编办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清理结果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督导落实阶段(2014年上半年)。
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保留的省级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改革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成专门工作队伍承担清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工作落实力度,要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范围、标准严格组织实施,按时提出和上报清理意见。凡未按照规定上报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各牵头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对取消和下放的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要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进一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情况将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列入省政府督办事项。对工作不认真、减少项目不到位,瞒报、漏报、迟报的,以及工作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相关领导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