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4    浏览次数:5
京质监质发[2011]237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1〕320号),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分局可按照通知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申报园区质量、品牌等工作的指导,积极做好“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本次申报一律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格式要求填写,并附上规定的证明材料,有关表格可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网上下载(www.bjtsb.gov.cn,www.aqsiq.gov.cn)。     三、申报园区须如实填写申报表,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及电子版),于7月22日前提交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  刘冰辉   联系电话:57520055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质函〔2011〕32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履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工作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今年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范围为:已开展“质量兴省(市)”活动或经国务院批复已开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申报条件   申报区域类别包括产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现代服务区、旅游区等,申报具体条件包括区域产业规范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质量信用情况、质量安全状况等,详见《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三、申报数量   每个符合开展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通过检查考核,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1至2个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区域。     四、工作分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牵头组织工作,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指导意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区域开展创建。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依据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对以出口企业为主的产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产业园区,制定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的意见,根据考核检查结论,向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通知及《指导意见》的要求,于6月底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部署、宣贯和动员工作。   (二)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7月份组织申报园区政府如实填写申报表(附件2),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组织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核检查,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综合提出意见并报省级“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四)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结果形成推荐意见,于9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审核。国家质检总局于10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六)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批准。   (七)宣传。国家质检总局在12月底前公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进行广泛宣传。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作为“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积极向各级政府和地区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有关地区参与示范区的创建。参与品牌价值测算试点的省、区要将示范区建设与品牌价值测算工作相衔接,要求企业积极参加品牌价值测算工作。   (二)认真制定考核检查实施细则。考虑到各地发展情况的差异,今年试点工作总局只制定了示范区申报的9项考核条件,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指导意见》中有关申报条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报质检总局备案后,作为对申报地区的考核检查依据。   (三)认真组织对申报地区的考核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总局制定的申报条件,以及本省制定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会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地区进行严格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检查符合要求的地区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向质检总局推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组织工作,保证考核检查和申报推荐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按时做好向总局的申报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与有关地方政府、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省级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申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将有关意见、建议和问题向质检总局报告,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内容、格式要求,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上报质检总局。     七、联系方式   单位: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子邮件:yanglong@aqsiq.gov.cn  gaoyong@aqsiq.gov.cn   电话:010-82262049  010-82260622    传真:010-82260120   有关申报表格可到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质量管理”栏目中下载,网址为:www.aqsiq.gov.cn。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