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颁布日期】2005.03.05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5.03.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农业
【颁布单位】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农农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耕在即,正是种子销售和农民购买种子的高峰时节。但据调查和有关情况反映,一些地区的种子市场秩序依然较为混乱,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屡有发生,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利益。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指示要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扭转种子市场混乱局面。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联合行动,组织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各级农业和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3月4日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会议精神,落实《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农市发〔2005〕2号)和《2005红盾护农方案》(工商市字〔2005〕第7号)要求,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集中时间和精力,全力开展重点作物、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的执法检查。农业和工商部门要联合行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查处农民反映强烈的虚假标签和广告、假劣种子、未审先推等问题。春耕备耕期间,要加大市场检查强度,扩大检查活动范围。要注重检查工作重心下移,不留死角。要做到明察暗访结合,正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结合,正面引导教育和依法严肃处理结合。对市场检查情况,各地要加强总结,定期上报。

    二、加强监管,全面核查清理市场经营主体
    各级农业和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种子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注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变更营业执照。对于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不相符的,尤其是注册资本和经营种子种类不一致的,要坚决予以更正。对于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工商部门要根据《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1〕20号)的要求,认真核查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对无证照经营的,要严格予以取缔。各地农业和工商管理部门通过本次清查,要建立起密切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掌控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种子者情况,切实做好对种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

    三、密切配合,严把市场经营准入关
    各地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
    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种子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许可证载明的申请注册资本。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应有基本的种子知识和必要的资金、经营场所、仓贮设施,并准确核定和标注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后,要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所有种子经营者都必须建立完整的种子进销记录,并留有销售发票的存根。这不但是开展市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种子质量追溯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年检时,要主动与农业部门沟通,把种子经营者是否依法开展种子经营活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种子事件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

    四、改进管理,制止棉花品种未审先推
    根据《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棉花转基因品种推广应用前必须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最近调查发现,市场上棉花品种未审先推情况严重。为确保今年抗虫棉种子市场供应和规范管理,在国务院有关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审定的规定出台以前,对已经取得安全评价证书的品种,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审定进程,对于已经省级审定通过的,同一生态区内的其他省份要依法批准引种。对未经审定但已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有关省份要尽快安排审定。以上两项工作要在3月底前完成。已经国家审定的品种,其合法推广区域为品种审定公告所明确的适宜种植区域。各地在市场检查时要严格执行。

    五、加大宣传,依法曝光惩处大案要案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加大《种子法》宣传力度,加强种子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企业守法经营和农民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已经发生的假劣种子坑农案件,要抓紧查办,尽快结案。对久拖未决的案件,上级农业和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挂牌督办。要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和上报制度,对案值5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对案件情况及查处结果已经明确的,要坚决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切实起到震慑作用。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考核内容,各地在春耕备耕期间,要公开曝光一批案件。

    六、强化服务,推行信用分类管理
    各地在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同时,要适时发布种子需求和优良新品种信息,及时为农民提供法律、技术咨询服务。要积极探索强化服务意识,真正为农民、企业排忧解难的新举措。各地要积极推行对种子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管理,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对诚信、管理有效和富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要在政策、信贷、科研立项、资源配置和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并在全社会加以宣传和倡导。对失信企业,加强批评教育。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强化监管。

    七、加强领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各级农业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对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切实担负起种子市场监管的责任,明确部门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考核办法。主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发生大案要案的地方,要坚决予以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级农业和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大种子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力度,确保春耕备耕和今年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各地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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