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退休人员基本医保自付比例调整至7%

发布日期:2011-07-12    浏览次数:2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即日起,哈尔滨市针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出台多项优惠措施,退休人员基本医保自付比例调整至7%,低于在职职工三个百分点。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即日起,我市对退休人员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一是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缴纳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对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7%的医疗费,低于在职职工三个百分点。(作者: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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