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计资检[2011]2号)

发布日期:2011-07-18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充分利用监督检查相关数据,为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提供详实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起启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度监督检查方式、检查范围和检查要求

  (一)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自查是指获证单位对2010年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通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和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并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表》(以下称《年度监督检查表》)。抽查分为要求获证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原件)和对获证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

  (二)2011年6月16日前(含2011年6月16日)取得资质并持续有效的单位均须参加2011年度自查。

  (三)获证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部资质办取消其资质: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自查材料的;

  2、拒绝接受抽查的。

  二、监督检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部资质办在本通知下发的同时,用邮件的方式将获证单位填报《年度监督检查表》时所需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须将相关信息告知获证单位。

  (二)获证单位须登录部资质办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或sio.miit.gov.cn)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和服务平台(http://218.249.201.164/sio),在网上填报《年度监督检查表》。考虑到2011年是首次通过网络自查,单位须先认真阅读《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表填表说明》,并按其要求完成填报工作。

  获证单位须在2011年8月18日前完成在网上填报和提交《年度监督检查表》的工作。

  (三)地方主管部门应按照部资质办要求,对获证单位报送的《年度监督检查表》进行确认,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获证单位填报的《年度监督检查表》在网上统一提交部资质办。

  (四)地方主管部门对于获证单位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抽查工作(获证单位数量少于10家的,比例不低于40%),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拟抽查企业计划表》在网上提交至部资质办。

  (五)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地方主管部门应根据抽查计划,组织抽查。部资质办将会同部分省市地方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参与抽查工作。

  (六)2011年10月20日前,地方主管部门在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将纸质的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和抽查记录报部资质办,工作总结的重点是阐述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对资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地方主管部门还应在网上提交《参加监督检查的企业数量统计表》和《未参加监督检查企业明细统计表》两份表格。

  三、工作要求

  (一)考虑到资质监督检查首次启用网上自查,地方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获证单位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向部资质办反馈单位网上填报提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取得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在填报《年度监督检查表》时,财务数据须按照审计报告填报。

  (三)自2009年起,部资质办已要求所有换证和升级的单位必须填报往年《年度监督检查表》所填报的数据,并与换证和升级时的申报数据进行核对,部分单位由于存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换证或升级结果。地方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单位认真对待自查工作,准确填报《年度监督检查表》,避免今后因为数据不一致,影响资质换证或升级。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如获证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五)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如期顺利完成。

  (六)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资质办联系。

  010-68208065,010-68207243

  联系人:柳杨刘学成

  电子邮箱:sio@ceecm.gov.cn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2011年度工程监理资质监督检查通知

  抄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2011年7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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