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条例有望近期出台 居民养狗限一户一只

发布日期:2011-07-20    浏览次数:3

  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多重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并几易其稿,有望于近期出台。19日,该《条例》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条例》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建成区、县(市)镇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公布。

  伤人不救最高罚五千

  《条例》规定,犬只伤人后,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或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受罚人3年不得养狗

  有市民提出,犬只伤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应没收犬只,取消养犬人的养犬资格。《条例》规定,犬只有两次伤人记录、一次伤人两人以上的、伤人致人重伤或死亡、有三次其他违法记录等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被处罚后的养犬人,3年内不得再次养犬。

  每户只许养一只狗

  目前,有些居民为规避法规对养犬的限制性规定,将所饲养犬只挂靠在单位名下。《条例》规定,单位不得将饲养的犬只转让给居民,不得将居民饲养的犬只挂靠在本单位名下。违反规定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登记不需居委会证明

  《条例》吸取市民建议,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办理登记,直接向登记部门提交本人居所的相关证明即可,不需再由居委会出具证明。《条例》规定,逐步实现养犬的免疫、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只需提交房产、房屋租赁等居住场所证明。

  绝育犬服务费减半

  《条例》规定,管理服务费应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志制作、伤人责任险及尸体无害化处理等项服务。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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