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审议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条例》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区的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首次对市民关注的挡光问题作出规定,并明确限制沿江建高层建设问题。
江畔严控建高层
为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条例》规定,我市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功能园区、工矿区等统一纳入城市规划。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和环境因素,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进行规划,重点加强城乡水网体系、城乡传统风貌的保护,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其中,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中心城区建设,应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另行插建项目。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此外,《条例》还明确了限制沿江建高层建设问题,针对市区沿江风景带高楼林立,与沿江自然景观不协调,首次规定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
首次明确楼间距标准
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新建建筑挡光的问题,哈尔滨市首次确定了测算标准。《条例》规定,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其中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等的,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不得小于20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20米。此外,为了保证城市道路景观和环境的需要,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可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但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