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热点问题深度解读

发布日期:2011-07-06    浏览次数:2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定于2011年7月4日至10日在全国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为了使广大读者准确地学习和了解社会保险法,记者就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并就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梁席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确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梁席民:(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什么?

  梁席民: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人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体现社会互助共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4、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梁席民: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5、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梁席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全国各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已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6、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梁席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7、个人账户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梁席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的建立,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进一步规定,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8、个人账户的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梁席民: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进一步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如果其个人账户尚存余额,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继承。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梁席民: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梁席民: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1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梁席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相比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主要有:(1)老农保没有明确的财政补贴标准,只有集体经济适当补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集体经济补助也没有了。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国家财政直接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2)老农保是参照商业保险模式设计的,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今后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逐步递增。

  1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梁席民:我省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1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如何划分?

  梁席民: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城镇居民保险从100元到1000元分10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

  14、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多久?

  梁席民: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以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15、参加新农保政府如何给予补贴?

  梁席民: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为参保人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6、参加新农保集体如何给予补助?

  梁席民:鼓励乡(镇)、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农村居民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17、新农保如何参保?

  梁席民: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属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

  18、什么是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

  梁席民: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财政直接出资,对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目前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国家定为每人每月55元。

  19、如何计算月领取养老金额?

  梁席民: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财政根据年度计划按实际人数拨付。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139

  20、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有那些?

  梁席民:新农保实施后,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1、新农保领取养老金的方式?

  梁席民:新农保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在实施中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22、新农保参保人员故亡如何办理?

  梁席民: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23、农民工可以参加新农保吗?

  梁席民:现在农民工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待遇。

  24、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梁席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5、工伤保险制度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贾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6、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贾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7、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贾辉:职工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8、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贾辉: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9、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贾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0、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罚?

  贾辉: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贾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2、什么叫生育保险?

  贾辉:生育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来保障职工和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情况下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

  33、对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怎样规定的?

  贾辉:职工无论男女,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4、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贾辉: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贾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此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6、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贾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国家对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的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确定。

  37、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贾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四是在境外就医的。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8、什么叫失业保险?

  黄迎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职工在失业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

  39、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黄迎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参保范围。

  40、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黄迎新: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将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41、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黄迎新: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2、对失业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黄迎新:《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黄迎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黄迎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5、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黄迎新:(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6、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要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黄迎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47、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黄迎新:《社会保险法》强化了违反本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公民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吗?

  高喜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并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本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二,规定了工会的监督。本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49、《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高喜民:《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1)人大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第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二,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3)社会监督。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第二,规定了工会的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0、《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

  冯启慧(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冯启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作了总体规定,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并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3)负责建立管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档案,保管缴费数据和申报、支付或结算凭证等;(4)负责建立管理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5)负责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6)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7)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8)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9)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0)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

  52、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有哪些?

  冯启慧: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这项规定明确了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事业中承担的责任,与《工会法》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是一致的。

  53、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冯启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号码要求全国唯一、终身不变、规则统一。

  对于中国公民,使用18位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多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积极推进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已经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参保人员信息管理的关键信息。

  随着社会保障覆盖人群的扩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群体也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已明确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将确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的统一规则。

  54、什么是社会保障“一卡通”?

  冯启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CPU卡)。胡锦涛总书记在2009年提出,“要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早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社会保障“一卡通”是指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全国范围内高效、便捷地获取社会保障服务,无障碍地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社会保险法》关于“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规定,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具有参保身份认证、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支持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医疗保险费用即时结算、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业务办理,有助于提高本地以及跨地区的服务效率和水平。社会保障“一卡通”需要以全国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和社会保险系统的联网为前提。《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十二五”期间要“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十二五”期间“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以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做到参保人员一人一号(社会保障号码)、一人一卡(社会保障卡)、全国通用。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卡实际持卡人数已达1.03亿。

  55、《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是怎样要求的?

  冯启慧:《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所谓“按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足额”是指满额,不得扣减。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计算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按规定通过必要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地发放给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的,要予以及时发放;以医疗服务等方式提供的,予以即时结算。

  56、《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个人利益工作如何要求?

  冯启慧:《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个人权益记录是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和定期免费寄送个人核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其中,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定期免费寄送给参保人员审核,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利于维护参保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可以使参保人员明明白白缴费,清清楚楚享受待遇。

  57、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冯启慧: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正常业务范围的事项,既不能拒绝办理,也不能无理由延期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情形的,应及时进行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都要做到依法合规、规程透明、审核资料完整、办结结果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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