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新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分四级

发布日期:2011-07-29    浏览次数:2


  从哈市物价监管局获悉,日前该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哈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其中,多层小区物业服务成本费最高为1.38元/月·平方米,高层小区为1.43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以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元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收费标准现已执行,原《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服务费按“四级五项”收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利润率为5%—10%),哈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按照“四级五项”收费,五项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每个项目根据不同物业服务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标准,一级为最高标准,四级为基本服务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小区内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小区住宅标准执行,小区内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一小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不高于20%。另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照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据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确定的服务项目和等级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双方协商确认后,经业主大会通过(或大多数业主同意)确定。双方依据《哈尔滨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电梯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室内停车场(位)综合服务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为±10%),确定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小区内道路可停机动车

  据介绍,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等级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报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电梯费、室内停车场(位)综合服务费等项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当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入住满2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要求,经业主大会同意,在不违反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小区内道路或者场地可以停放机动车辆,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作者:尚隈刘首辰李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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