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7-19    浏览次数:2

  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在2007发布的《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成品油 市场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商务部, 王军民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省气象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转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不含青岛市,下同)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的预核准程序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预核准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预核准,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规划要求;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市、县(市、区)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应在1.0公里以上;

  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驻地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1.0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

  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应不低于1.0公里;

  5、农村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6、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预核准,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进行网点预核准。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网点预核准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否则,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预核准。

  第十四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

  (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建仓储网点的地理位置图;

  (四)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成品油仓储迁建、扩建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2);

  (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新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内及交叉路1.0公里内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1.0公里、农村2公里或城区半径1.0公里)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原件;

  (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6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七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经信委,进行加油站网点预核准。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3项材料。

  依法并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扩建网点预核准,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点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网点预核准,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预核准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不含现场勘察、论证等时间),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收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由省经信委正式行文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网上发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省经信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企业(公司)章程;

  (十一)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预核准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企业(公司)章程;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二)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三)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十四)企业(公司)章程;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信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信委颁发,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信委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信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零售企业暂时歇业,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方可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四条 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上报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省经信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知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

  申请与审查转报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通过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油库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油库规划预核准(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八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附表13),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上报省经信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五)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六)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七)企业(公司)章程;

  (八)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九)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四)不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五)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五)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公司)章程;

  (七)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第四十一条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办理。

  企业申请补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二)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三)零售企业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请与许可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商务厅在征求省经信委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到省经信委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每年3月底前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仓储、零售)应向年检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9)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报告;

  (六)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第四十七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经信委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

  (三)12个月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

  零售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写出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填写《山东省加油站经营资格年检登记汇总表》(附表15),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汇总后报商务部。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信委同意,可适当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四十九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十条 省经信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detn.gov.cn/)上进行公示。

  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经信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并对主管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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