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1

随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l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遵循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注重结果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市安办对各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不当的,有权进行纠正。 

第二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期限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包括各县(市、区)、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否决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单位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给予表彰奖励的资格;根据情节取消被否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评先受奖、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年度奖励工资、职务提拔重用的资格。 

  第六条 “一票否决”起止期限。属评先评奖的,否决期为事故(事件)发生的当年度;对个人提拔重用的,否决期为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被否决对象不得交流轮岗担任同级及以上职务,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离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或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第三章 否决条件 

  第七条 市安委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一)辖区、行业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含本数,下同)较大以上工矿、商贸、建设、水上交通、火灾、特种设备、民爆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或者2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五)谎报、瞒报事故的; 

  (六)发生重大未遂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故的; 

  (七)市安委会一年内对其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八)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九)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否决程序和实施 

  第八条 市安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市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当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市安委会研究决定。作出一票否决后,市安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单位和个人,同时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文明办、综治办、总工会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涉及否决的内容,有关部门或评选单位必须事前征求市安办的意见。市安办负责对一票否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安委会审核决定。 

  第十条 有关组织评选单位、被否决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否决决定。 

  第十一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随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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