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安徽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规扩大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条件和发放程序。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强化监督,注重时效。资金使用范围从灾害应急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扩大到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调整。必要时,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
《办法》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拨付条件作出新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灾情发生后地方财政未先安排资金的市、县(区),省及省以上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市、县(市、区)申请,按核定灾情和补助标准,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各市、县(市、区)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