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屋征收新补偿规定推行 70m2以下调换房多余面积成本价卖

发布日期:2011-08-04    浏览次数:2

  生活报1日刊登哈市各区政府将是房屋征收主体的消息后,一些房屋被征收居民纷纷致电本报,咨询有关产权调换上靠标准户型如何交房款等问题。为此,3日,记者专访哈市棚改办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解。该负责人表示,今年颁发的《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简称新补偿规定)正式推行,按照新补偿规定,产权调换房屋将设计建筑面积50、60、7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居民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其差额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

  新补偿规定明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将遵照“征一补一、结算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优惠购买差额面积”的规定执行。其中规定,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设计为建筑面积50、60、70平方米,保障户型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设计。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标准户型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如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为53平方米,可选择上靠至60平方米,超出的7平方米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标准户型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如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为53平方米,要选择安置房屋面积70平方米时,除了要交纳就近上靠60平方米差额的7平方米差价外(仍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另多出的10平方米,则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补交。

  新补偿规定明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易地产权调换。易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据介绍,目前,中华巴洛克、田地街棚改项目等易地安置项目,均采取了赠送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易地安置优惠政策。(记者张立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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