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公布 景点实行一票制

发布日期:2011-07-29    浏览次数:2

  禁收园中园门票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不得加价

  28日,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了《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我省部分景区针对不同人群将实行免费开放,同时各景区不得强收取景费,可以根据淡旺季设定不同价格,但是需要提前半年公布更改价格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规定了我省景区应实行一票制,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A景点实行一票制禁收取景费

  《办法》规定:游览参观点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实行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经过严格审批。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申请制定临时门票价格。

  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要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联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和纪念门票由游客自愿选购,不得强制销售联票,也不得将不相关的游览参观点捆绑为一个游览参观项目并收费。

  此外,《办法》还规定,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收取门票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厕,一律免费向游客开放。游览参观点不得向自带摄像机、照相机的游客收取取景费。

  B部分博物馆等景点要免费开放

  《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实行免费开放。

  科技馆要对中小学生、未成年人及带队参观的教师实行免收门票优惠。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C调价需提前半年公布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时,自公布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推迟60天执行,对国(境)外旅游团队推迟90天执行。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

  D对特殊人群实行优惠

  《办法》规定,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游览参观点对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凭有效证件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票优惠;对大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宗教人士、60周岁至70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

  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作者:于晓琳)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