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规划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01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环境规划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环保战略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环保宏观调控,健全环境规划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境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行为,现就加强和改进环境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环境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规划工作,建立健全环境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举措、推动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的必然要求,是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和宏观调控的有力保障,是创新管理体制,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省对加强规划编制、创新规划体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必须看到,当前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环境规划功能定位不清,体系不健全,编制程序不规范,内容交叉重复,且缺乏衔接协调和实施刚性,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规划调控和引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管理,注重规划衔接审核,完善规划审批程序,强化规划执行监督,不断提升规划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切实发挥规划目标约束性、空间调控性、政策导向性的功能。 

  (二)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着眼于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以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为方针,注重解决环境保护的全局问题,注重环保体制机制创新,注重保护环境与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注重发展需求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的应有功能,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环境规划体系,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环境规划管理体制,责任明确、行之有效的规划实施机制。 

  二、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编制体系 

  (四)建立“三级四类”环境规划编制体系。环境规划编制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和县(市、区)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空间区划、区域(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明确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总体规划是根据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编制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本级和下级其他各类规划,以及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空间区划是根据资源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空间分异规律,明确不同区域环境保护、产品提供和人居保障的功能。空间区划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特点,是确定区域内空间组织和具体布局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和实施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在区域内的深化和落实。跨市(或县)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依据。专项规划是依据环境保护某一特点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六)突出总体规划的战略导向。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形势的变化,顺应环境保护新的阶段性特征,体现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要抓住涉及环境保护全局的重大问题,突出方向性和指导性相结合,延续传承和创新提升相结合,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增强规划战略性、前瞻性和实效性。总体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及以上。内容包括规划期环境保护现实基础与发展趋势,规划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规划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以及重大举措和实施保障的安排。 

  (七)强化空间区划指导和约束功能。空间区划即环境功能区划,依据大气、水、近岸海域、噪声、生态等环境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从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环境功能的角度,提出生态环境目标控制的要求。环境功能区划是实施环境准入和环境行政许可,制定分区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等环境管理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要在建立和完善各类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区划的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加强环境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统筹区域内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努力提高空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八)增强区域规划引导调控的效力。区域(流域)环境保护规划要围绕区域发展的总体布局,突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主导功能,抓住影响区域环境保护的关键因素,统筹上下游、区域间和城乡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区域内各类产业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开发项目以及资源配置提出合理安排,促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明确、优势互补、协调有致的区域发展新格局。区域规划一般包括区域环境保护现状和资源环境能力分析,区域生态环保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九)发挥专项规划载体支撑作用。环保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环境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规划按照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规划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环保公共职能以及需要制度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水、大气、重金属、核与辐射、固废、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科技产业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 

  三、全面加强规划综合管理 

  (十)加强规划立项管理。各级环境规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规划的立项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并建立五年规划编制体系目录或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其中,需报请省政府颁布的重点专项规划,应当向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规划编制立项申请包括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依据,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规划编制成员基本情况,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等内容。 

  (十一)深化规划的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要深入开展前期研究工作,规划研究要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运筹和把握,要站在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大格局中去谋划,要立足本地特点去思考,并突出对重点环境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强化规划的载体和抓手的支撑作用,据此找准规划的着力点,寻求突破口,努力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十二)注重规划衔接审核。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部门间规划不得相互矛盾等原则。规划衔接的重点,是目标指标、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工程项目和投入保障等,切实避免规划内容自相矛盾、政策效果相互抵消的现象。规划编制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书面衔接意见。纳入省政府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的,需提请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衔接审核。 

  (十三)规范规划论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咨询委员会或咨询专家库,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各级各类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进行论证,并由咨询小组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规划进行论证的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7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规划特定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未经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十四)完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衔接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规划批准机关应与规划层级、效力相对应。列入省政府重点环保专项规划的,经与省规划办衔接审核后,提请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再由省政府印发实施。列入省发改委年度计划的环境专项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环保厅联合审批发布。其他根据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同级环保部门发布或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四、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十五)推进规划环评。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设区市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十六)制定配套政策。按照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的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我省特点的环境保护制度,逐步健全环境法规和地方标准体系,积极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保障环境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切实强化规划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按照“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带资金”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 

  (十七)强化目标责任。认真抓好环境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规划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要制定年度和分期实施计划,将约束性内容和主要目标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全面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切实规范社会环境行为,着力于解决影响环保事业发展的突出现实问题。要将规划的重点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十八)加强评估考核。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强化规划年度调动、滚动执行、绩效评估和期末考核。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价,针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及时提出解决方案,进行跟踪督导,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新要求,对规划实施、调整提出建议。 

  (十九)扩大社会参与度。各级各类环境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应及时公布,并向社会公开,提高规划的社会认知度,强化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 

  

     附件:浙江省“十二五”环境规划体系目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十二五”环境规划体系目录 

  一、总体规划(1项) 

  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规财处) 

  二、区域规划(4项) 

  1、浙江省“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 

  (牵头单位:污防处) 

  2、浙江省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污防处) 

  3、浙江省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污防处) 

  4、浙江省“十二五”近海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牵头单位:污防处) 

  三、专项规划(11项) 

  (一)重点专项规划(1项) 

  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牵头单位:总量处) 

  (二)一般专项规划(10项) 

  1、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牵头单位:污防处) 

  2、浙江省“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  

  (牵头单位:监信处、监测中心、辐射站) 

  3、浙江省数字环保信息化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监信处、信息中心) 

  4、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环保产业篇) 

  (牵头单位:科合处) 

  5、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科合处) 

  6、“十二五”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科合处) 

  7、浙江省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辐射处) 

  8、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固废中心) 

  9、浙江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              (牵头单位:固废中心) 

  10、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固废中心) 

  

  主题词:环保 规划 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相关附件:
http://www.zjepb.gov.cn/UPLOAD/docatt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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