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郊区农村符合条件老人每月可享50元养老服务

发布日期:2011-08-04    浏览次数:2
本月起,哈尔滨市郊区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正式开始,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起居、日常看护等居家养老服务。连日来,市老龄办共接待了百余名老年人的电话咨询。1日,记者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老龄办副巡视员林凯(以下简称林)。

  记者:具体服务对象?

  林:具有哈尔滨市郊区农村户口,享受低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独居的老年人。

  记者:失能、半失能的标准?

  林:失能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有3项以上(含3项)不能自理。半失能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5项中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能自理。

  记者:重度残疾的标准?

  林: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中的一级;言语残疾中的一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记者:何种情况属独居?

  林:子女均不在本村屯居住或子女虽在本村屯居住但长期外出务工,还包括子女也属低保对象以及有重度残疾的。

  记者:服务的标准?

  林:每人每月50元,今后将逐步增加。各区、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经费用于该服务。

  记者:服务的内容?

  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特点,结合服务对象意愿,以生活起居、日常看护等为主开展服务。

  记者:何时开始服务?

  林:2011年7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从7月起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之后符合条件的,自批准之月次月起提供服务。

  记者:如何申请该服务?

  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年满70周岁生日的前两个月,由本人或委托亲友,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出具《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复印件1份、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带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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