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黑龙江省220万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作了规定。
九个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要求统筹安排彩票公益基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为减轻残疾人康复负担,《条例(草案)》对贫困家庭0至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服务;对贫困家庭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所需费用或给予适当补助;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
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可获免费教科书
《条例(草案)》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残疾人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政府为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中等职业学校应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连续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津贴计入退休金。
残疾人自主创业应给予小额信贷扶持
《条例(草案)》规定,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应设置和增加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投资或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自主创业、自主择业的残疾人应给予创业培训、小额信贷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免收行政事业型收费,并给予适当启动资金补助;对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贫困残疾人就医减收20%手术费
《条例(草案)》规定,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家庭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及家庭给予专项救助等保障措施。贫困残疾人在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为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半价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持证可免费进入旅游风景区
为加强残疾人活动场所建设,《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新建、改建、扩建适应残疾人需要和特点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
为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条例(草案)》规定,市(地)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在一所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读书室;省、市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应当分别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及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残疾人可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