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0    浏览次数:1
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各稀土矿产及冶炼分离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1]3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环保厅              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工商局   山东省安监局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山东省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1]3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对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无计划、超计划生产,收购和销售非法开采的稀土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生产和流通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 一)整顿稀土矿山生产秩序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稀土矿山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核减或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依法没收违法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直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1.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的   2.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   3.采用国家已明令禁止落后生产工艺的   4.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保核查的;   5.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整顿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秩序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核减或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依法没收违法冶炼分离产品和违法所得,直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1. 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的   2.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   3.采用国家已明令禁止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   4.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保核查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坚决打击销售和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行为   稀土矿产品交易应限于具有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间进行,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减或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并依法予以处罚。   1.稀土矿山企业向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的;   2.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采购非法稀土矿产品的;   3.稀土流通企业采购非法或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的。   三、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成员及责任分工   成立省专项整治行动小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产业处(省稀土办)负责同志牵头,省监察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有关部门各确定一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任专项整治行动小组成员。   专项整治行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并重点负责稀土企业生产环节中指令性计划执行及生产工艺装备核查及处理工作,省环保厅重点负责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及处理工作,省国税局、地税局重点负责稀土企业流通环节有无采购非法产品或向无指令性计划企业销售产品核查及处理工作,省工商局重点负责稀土企业营业执照检查及处理工作,省安监局重点负责稀土企业生产安全核查及处理工作,省监察厅重点负责对各有关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方案加强监督检查。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12月1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前   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下发到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监察、环保、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单位及各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组织本地区企业认真按照方案及《稀土企业情况自查表》(见附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8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检查整治阶段:8月15日至11月10日   8月15日至20日,省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到各稀土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验、核查相关账目、票据等形式,对各企业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发现的无计划或超计划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立即责令整改。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企业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于10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0月1月至11月1日,省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对各责令停产和整治企业进行进一步检查,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0日   11月30日前,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稀土企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汇总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月10日前,省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对各稀土企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核查,将汇总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迎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准备。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专项整治纪律   (一)加强监督检查。省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将通过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本市稀土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成效,防止出现反弹。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有关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甚至支持、纵容企业违法组织生产,以及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闻宣传,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予以通报处理,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联系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产业处(省稀土办)  刘义江 联系电话(传真):        附:稀土企业情况自查表           附件:                                    企业情况自查表   企业(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自查项目 情况
  生产 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今年以来)  
实际生产(今年以来)  
生产工艺和装备  
  流通 采购稀土矿产品数量与来源  
采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数量与来源  
销售稀土矿产品数量与去向  
环保 是否通过稀土企业环保核查  
  安全 稀土矿山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注:企业应对采购和销售数量、来源及去向等情况,附相关账目及原始发票等复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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