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1    浏览次数:2

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省经信委确定一名委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委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处室、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发布涉及委内其他处室的政府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提请委办公室协调处理。

  各处室、单位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处室、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委及各处室、单位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委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委制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委职责范围内已公开的重大工作举措、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重要经济数据等;

  (五)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八)委管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委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委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我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委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委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九条各处室、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各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室认为处室、单位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可以商请主办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报委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委办公室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d.gov.cn)、我委门户网站(http://www.sdeic.gov.cn)上公开外,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同时,在委机关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四条 委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委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相关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单位收到委办公室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答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委办公室;认为应由本处室、单位办理的,应当在委办公室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委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委办公室在汇总相关处室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委办公室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承办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委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委办公室负责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委直属事业单位,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