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级医药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储备资金使用效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订了《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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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