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5    浏览次数:2

  渝经信环资〔2011〕46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83号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1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要求,现就办理《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城镇天然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城镇天然气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取得《许可证》,凭《许可证》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城镇天然气经营活动。跨区县经营城镇天然气的企业,须在当地区县成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在取得《许可证》和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城镇天然气经营活动。

  二、区县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新建天然气公司的《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区县城区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跨区县的城镇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已取得城镇天然气经营资格的天然气公司及分公司的《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所有从事城镇天然气经营活动的企业,须按照《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要求,在2011年底以前办理《许可证》。在2011年底前未取得《许可证》且继续从事城镇天然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天然气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务院583号令予以查处。

  四、市经信委和区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5-7月,对各自核发许可证的天然气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状况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评估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查评估的,撤销其经营许可证。7月31日前,市经信委和区县天然气主管部门公布评估结果,并在《许可证》副本上签署评估意见。

  五、请区县天然气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各城镇天然气企业,按照《许可证》申办条件,准备申办材料。由市经信委核发《许可证》的企业,须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经区县天然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申办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审查。

  六、为落实城镇天然气持证上岗制度,从9月下旬开始,市经信委将集中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培训工作。请各天然气公司做好培训报名和人员安排工作,于9月10日前,将三个层面的培训人员名单报送市经信委。由区县天然气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乡镇新建天然气公司的从业人员,也须通过市经信委组织的集中培训考核。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市经信委  代春鹏

  联系电话:63897443

  附件:1.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doc

  2.培训人员报名表.doc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能源  天然气  许可  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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