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财政局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裁量暂行标准

发布日期:2011-08-30    浏览次数:1

  按照重庆市政府238号令《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有关精神,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规范(试行)》,对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出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裁量标准?

  答: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财政部门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权,为促使财政机关及其人员合理行政,规范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制定裁量标准,确立统一尺度,使具体案件的处理不受执法人员主观因素影响,避免“同类不同罚”现象。

  二、对哪些条款制定了裁量标准?

  答:该裁量标准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实施制定了裁量标准。

  三、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责任是如何细化的?

  答:该裁量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收入超过10万以上的(包括10万元,下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超过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超过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责任是如何细化的?

  答:该裁量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超过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责任是如何细化的?

  答:该裁量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挪用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超过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挪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责任是如何细化的?

  答:该裁量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金额在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的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金额超过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的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其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责任是如何细化的?

  答:该裁量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其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挪用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责任是如何细化的?

  答:该裁量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挪用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是如何细化的?

  答:按该裁量标准中关于财政票据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执行。

  十、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责任是如何细化的?

  答:该裁量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在10万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超过10万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哪些情形应当“不予处罚”?

  答:裁量标准明确以下情形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二、哪些情形应当“从轻处罚”?

  答:裁量标准明确以下情形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答: 裁量标准明确以下情形从重处罚:

  (一)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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