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11-08-27    浏览次数:2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黑河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大幅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5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上调幅度为11.5%,其他县(市)由目前每人每月203元(逊克县22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1元,上调幅度为18.7%,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1350元,上调幅度为12.5%。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城市低保补差水平达到月人均197元以上,农村补差水平达到年人均1044元以上。

  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民生计划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又能扩大低保覆盖面,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从而有效缓解物价持续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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