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调整部分医疗保险政策 医保三大变化更惠民

发布日期:2011-08-27    浏览次数:2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哈市根据规定,较早地对涉及医疗保险部分的一些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扩大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增加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档次、对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负担比例给予照顾等。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原有体制外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据悉,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哈市就打开了职工医保参保限制,允许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行的成人居民每年个人缴费270元标准档次的基础上,同时增设每年个人缴费135元的档次。低保、重残人员在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统筹基金时,免收住院起付金。

  据了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哈市对退休人员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缴纳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7%的医疗费,低于在职职工三个百分点。(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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