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31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公安局(处)、分局:

  为加强对机动车辆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重申有关规定并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贯彻国办发〔1985〕65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工商市字〔1988〕169号、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文件精神,凡在经营渠道或市场成交的汽车、旧机动车(包括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下同)其发货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验证盖章的条件是:营业执照等经营证件齐全、购车证明齐全、质量检验齐全、流通环节符合规定、 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办理初次登记或过户手续。对有意逃避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牌证过程中发现假证明、假发票、修改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应扣留车辆,并交公安刑警部门依法查处。
  二、继续贯彻国办发〔1993〕55号文件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发〔1993〕0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进口汽车牌证的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进口汽车、摩 托车凭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销售发票办理牌证手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 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国家定点销售部门的缉私专用发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和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全国统一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三、继续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小轿车经营管理的规定,除国家工商局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批发单位外,其他有小轿车经营权的销售点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但不得销售国家 目录以外的车辆。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一律凭核准的小轿车销售点的发货票及社会集团购买的审批证明办理核发小轿车牌证手续。凡经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有非法经营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有为被盗、被抢车辆销赃行为的,交由公安刑警部门依法查处。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旧机动车辆交易评估、验证制度,切实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旧机动车辆必须进入指定的市场交易,各类旧机动车交易咨询、代理、中介服务机构也须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私下交易或场外成交。旧机动车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其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 易。检验不合格,令其整修。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收缴其牌证,强制报废,老旧汽车在接近报废期前两年内,不得进行交易。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应联合建立相应的车辆交易检验评估小组,指派一定数量、熟悉专业、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检验评估工作,逐步推行检验、评估、交易"一条龙"服务制度,做到严格检验、科学评估、合理定价、手续完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车辆检验合格单和验证盖章的交易凭证办理过户转籍手续,严禁盗窃、走私、报废和无主车辆上市交易。
  五、理顺内部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验证盖章制度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汽车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验证盖章工作要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最高准则,以"三个有利于"为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搞好协作配合,消除一切人为障碍。无论哪一级、谁主办的市场,都不得搞利益之争,都不得搞市场割剧,要自觉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办事,自觉妥善处理好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为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六、加强对验证盖章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完善落实责任制。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权分工负责,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验证盖章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做到不漏验、不错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发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除不予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外,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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