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卷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8-31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促进“法治工商”建设,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案卷评审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案卷评审工作坚持标准统一、程序严密、操作规范、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案卷评审应组成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案卷评审的相关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从法制机构、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中选任,并可邀请地方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六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 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案卷评审采取定期评审与不定期评审、综合性评审与专项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省、市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案卷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案卷评审活动,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评审案卷范围、调取方式、人员组成、评审时间、方式、评审结果的使用等内容。
  第九条 案卷评审程序包括:
  (一)制定方案;
  (二)印发通知;
  (三)调取案卷;
  (四)评审案卷;
  (五)汇总结果;
  (六)通报点评;
  (七)退卷。
  第十条 案卷评审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计分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标准。基本标准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计分标准是指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计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照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基本标准:
  (一)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适格;
  (二)程序合法;
  (三)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
  (四)适用法规依据准确;
  (五)处罚决定适当。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基本标准:
  (一) 登记主体、申请人主体合法;
  (二) 法定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 登记程序合法。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基本标准:
  (一)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合法;
  (二)复议程序合法;
  (三)复议决定合法。
  第十四条 案卷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80分以上的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分数含本数)。
  第十五条 案卷评审应制作案卷评审表,由评审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对参评案卷逐一点评,于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被评审单位,并将评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案卷评审的结果作为执法评议考核奖惩的依据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案卷评审95分以上的为优秀案卷,主办人为当然的优秀案件主办人,所在机关应给予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
  对不合格案卷的承办人、执法机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取消行政执法相关评先资格。在本年度组织的案卷评审中,单位累计有3个以上不合格案卷的,取消当年行政执法相关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审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评审计分标准
        2、行政许可案卷评审计分标准






  附件1、 行政处罚案卷评审计分标准
  一、一般程序案卷评分标准(共 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10分)
  1、案件来源登记表(共2分,每小项0.5分)
  (1)有登记时间。
  (2)有案件来源提供人基本情况。
  (3)有案件来源基本情况记载。
  (4)有明确的案源交办意见。
  2、立案审批文书(共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1分)
  (2)有案发地。(1分)
  (3)有案件来源。(1分)
  (4)有案源登记时间(1分) 
  (5)有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注明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有办案人员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2分)
  (6)有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应指定案件主办人)、签名和日期。(1分)
    (7)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1.现场笔录(共5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记载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分)
  (2)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记载。(1分)
  (3)现场检查情况记录清楚、准确、客观、全面。(1分)
  (4)有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5)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0.5分)
  (6)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0.5分)
  2.询问(调查)笔录(共8分,每小项1分)
  (1)有询问(调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2)一份询问(调查)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
    (3)被询问(调查)人基本情况完整。
  (4)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
  (5)有告知被询问(调查)人权利义务的记录。
  (6)内容完整,重点突出。
  (7)有询问(调查)人、被询问(调查)人逐页签名(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8)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在笔录最后一行下方空白处应加上标记。
  3.鉴定文书(共3分,每小项1分)
  (1)有委托鉴定书,受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委托鉴定相关物品及材料清单明确、具体并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2)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或具备鉴定条件。
  (3)鉴定结论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和日期。
  4、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共7分)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必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依法先行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有相关文书证明。(2分)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有送达回证及有关人员签字和机关印章。(1分)
  (3)财物清单记载明确具体,有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人签章。(2分)
  (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1分)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制作物品处理记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除。(1分)
  5.抽样取证记录(共5分,每小项1分))
  (1)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人、当事人填写规范、具体。
  (2)抽样物品名称、基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等项填写完整、准确。
  (3)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数量填写准确。
  (4)抽样情况、加封情况叙述简明、准确。
  (5)有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有见证人见证。
  6、其他调查取证文书及证据 (共7分,每小项1分)
  (1)应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
  (3)完整记录被调查人的情况。
  (4)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7)有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或者有见证人予以确认)。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35分)
  1.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共6分)
  (1)有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0.5分)
  (2)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准确、全面。(0.5分)
  (3)违法事实表述清楚。(1分)
  (4)证据及证明事项全面、具体。(1分)
  (5)定性、处罚依据适用准确。(1分)
  (6)处罚建议中有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文字记载。(0.5分)
  (7)处罚建议具体、明确。(1分)
  (8)有承办人签名及调查终结时间。(0.5分)
   2.案件核审表(共3分,每小项1分)
  (1)在规定时限内核审。
  (2)核审意见明确具体。
  (3)有核审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签字。
  3、案件有关事项审批文书(共5分,每小项1分)
  (1)案件名称准确、完整。
  (2)审批事项准确。
  (3)违法事实表述完整、准确,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
  (4)办案人员及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日期。
  (5)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4.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文书(共5分,每小项1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4)有办案人员签名、联系电话,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6)送达回证填写规范。
  5.听证文书(共5分)
  (1)听证通知书(共1分,每小项0.5分)
  a.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0.5分)
  b.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0.5
分)
  (2)听证公告(共1分,每小项0.5分)
  a.听证案由、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
  b.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3)听证笔录(共1分,每小项0.25分)
  a.准确记载案件名称、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b.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c.如实记录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笔录清楚明白、重点突出、内容完整。
  d.有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4)听证报告(共2分)
  a.载明案由。(0.25分)
  b.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基本情况。(0.25分)
  c.载明听证的简单经过。(0.5分)
  d.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0.5分)
  e.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明确,体现申辩不加重原则。(0.5分)
  6、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文书(共5分)
  (1)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具体、准确。(1分)
  (2)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准确、简明。(1分)
  (3)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明确、具体。(0.5分)
  (4)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听证意见明确、具体。(0.5分)
  (5)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明确、具体。(1分)
  (6)机关负责人意见明确、具体。(0.5分) 
  (7)有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日期完整。(0.5分) 
  7、行政处罚决定书(共6分.每小项0.5分)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完整、准确。
  (2)违法事实表述完整、准确。
  (3)证据列举全面、准确。
  (4)有执法程序表述。
  (5)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准确、具体。
  (6)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
  (7)有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8)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9)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施罚款的,应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10)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
  (12)文书中无错字、别字、漏字等。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0.5分)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0.5分)
  (3)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1分)
  (4)直接送达应有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或有见证人签字)。(1分)
  (5)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1分)
  (6)符合省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1分)
  2.罚没款票据(2分,每小项0.5分)
  (1)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法律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代缴的除外。
  (2)使用省级财政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3)罚没票据款数和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数相一致,分期(延期)缴纳的除外。
  (4)缴纳罚没款期限正确。
  3、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共2分,每小项0.5分)
  (1)有当事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书面申请。
  (2)有有关事项审批文书。
  (3)有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数额和期限。
  (4)有送达回证。
  4、罚没物资处理(共2分)
  (1)符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规定。(1分)
  (2)有有关事项审批手续。(0.5分)
  (3)物品处理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并填写规范。(0.5分)
  5、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共2分)
  (1)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记录准确。(1分)
  (2)告知内容明确、具体。(0.5分)
  (3)有告知(记录)人和被告知人签名或盖章。(0.5分)
  6、案后回访记录。(共2分)
  (1)符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1分)
  (2)回访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件名称、回访内容及当事人意见、建议等填写规范、具体。(0.5分)
  (3)回访记录有回访人、被回访人签字或盖章,采取其他形式回访的应当注明。(0.5分)
  (五)案卷归档(共5分,每小项0.5分)
  1、符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案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2、案卷整理应当一案一卷,可以分为正、副卷。
  3、使用统一规范的案卷封皮,案卷封皮项目按规定填写清楚完整。
  4、卷内文件目录填写规范。
  5、卷内材料齐全完整。
  6、卷内材料排列有序,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装订整齐。
  7、卷内材料页号填写规范,均填写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
  8、卷内文件材料纸张无破损。
  9、 案卷装订整齐,无金属物,材料统一右下齐,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10、卷内文件材料文字、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应当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签字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二、简易程序案件评分标准(共100分)
  1. 应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必要证据。(8分)
  2. 处罚决定书要使用法定文书格式,有具体编号。(10分)
  3.有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当事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证照号码、地址(住所)等事项。(6分)
  4.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6分)
  5.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6分)
  6.有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记载(6分)
  7.有行政处罚的法规依据,引用要具体到条、款、项。(8分)
  8.有当场处罚种类的序号及罚款数额,一般情况警告和罚款不能同时适用。(8分)
  9.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10分)
  10.救济途径和期限明确、具体。(8分)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加盖公章。(6分)
  12.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6分)
  13.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及日期。(6分)
  14.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6分)



  附件2:行政许可案卷评审计分标准(共100分)
  一、登记申请的收件。(共21分,每项3分)。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有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4.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5. 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申请人或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6. 申请登记事项有前置审批规定的,附具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 其他相关材料符合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登记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共20分,每项4分)
  1.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文书。
  2.申请材料可以当场予以更正的,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有权更正人)签名、盖章或捺印手印并注明更正日期。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依法送达。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现场审核人员必须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持证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经初步审查,应准确、完整填写受理意见、受理日期,并签名。
  三、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登记事项,或者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共4分,每项1分)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3.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4.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四、登记申请的审查与决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所列登记事项填写规范,符合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共24分,每项4分)
  1.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登记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有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
  2.申请登记事项有前置审批规定的,附具合法的批准文件;对禁止或限制登记的特定事项不得违法给予登记。
  3.由受理机关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
  4.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由核准人员准确、完整填写核准意见、核准日期,并签字。
  5.准予登记通知书要件齐备:
  (1)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登记的种类和依据。
  (3)有准予登记的明确表示。
  (4)有作出登记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5)有作出登记决定的日期。
  6.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而经批准延长期限的,由登记机关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
  五、送达。(共10分,每项2.5分)
  1.送达文书内容包括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及证照内容摘要;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法定收费的应有票据。
  3.自申请人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执照。
  4.告知当事人如不服登记机关作出的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案卷归档。(共15分,每项1.5分)
  1.案卷整理一案一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案卷封皮,案卷封皮项目按规定填写清楚完整。
  3.卷内文件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齐全完整。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6.卷内材料逐页编号,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用铅笔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7.卷内文件材料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案卷装订整齐,无金属物,材料统一右下齐,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9.卷内文件材料文字、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应当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签字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制。
  10.案卷归档及时。
  七、监督检查。(共6分)
  监督检查有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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