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工商市字〔1999〕27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31    浏览次数:5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272号)精神,现就我省粮食市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形势,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粮食市场监管政策。近几年,由于我省粮食连年丰收,库存压力增大,阶段性的供过于求现象明显,使敞开收购政策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某些被关闭的粮食流通渠道重新启动,扰乱粮食收购秩序。尤其是今年对入市收购企业的调整,进一步加大了粮食市场管理难度,使我们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绝不能掉以轻心,要进一步增强市场管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学习和把握好粮改政策,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地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制度,促进粮食市场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
  1、统一全省粮食经营台帐。根据政策规定,各类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用粮企业,应一律建立经营台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上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落实粮食经营台帐制度。为便于管理,省工商局对全省粮食经营台帐提供了参考格式(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增添内容,统一印制,自2000年1月1日起,在粮食经营企业普遍推行。
  2、统一全省粮食购销合同文本。按照国家工商局要求。省工商局制定了全省统一粮食购销文本(LTP-99-002,见附件2),该文本由省工商局监制,由合同文本定点企业印制、发放。凡粮食收购、加工、用粮企业均应使用本合同文本。请各地严格按规定全面落实粮食合同管理制度。
  3、落实对经批准入市收购粮食的加工企业和用粮大中型企业的监管措施。凡经省政府批准入市收购粮食的加工企业和用粮大中型企业,必须经培训并领取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发的粮食收购资格证后,再到原发照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入市收购粮食必须携带粮食收购资格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跨地区收购的,要向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所收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否则,要坚决予以查处。企业驻地的县(市、区)工商局要落实驻厂联络员制度,严格对上述企业的监控。
  三、加强边界巡查,强化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为稳定我省与毗邻地区的粮食市场秩序,省工商局拟每季度召开一次协作会议,部署边界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研究制订管理措施。各市、地工商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相应的会议,加强边界粮食市场的协调工作,联合查处大案要案。近期,省工商局将组织部分粮食主产区工商局开展交叉检查,进一步查找粮食市场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相应对策。以后,省工商局还将不定期地组织一些明察暗访,进一步督促落实好各项管理措施。
  四、完善奖惩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粮食市场监管到位。结合去年以来的粮食市场管理情况,近期省工商局将对粮食市场管理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标准条件及名额分配见附件3)。请各市、地工商局于今年12月25前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荐表报省工商局市场处,其中基层工商所及基层工商所人员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总数中的比重不得低于30%。凡今年以来粮食市场管理不力、工作有疏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及个人,年终不得被评为先进。凡去年以来粮食市场交易秩序差、管理出现重大失误,查处案件罚款放行、以权谋私,或与不法粮商相勾结,为其通风报信或出具证明,以及被新闻单位曝光造成消极影响的地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附件:1.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台帐
  2.粮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3.全省粮食市场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具体标准及名额分配、推荐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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