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贸市场上的经营者佩戴经营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31    浏览次数:1

各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卫生局:

  近几年来,我省城乡集贸市场上市摊户的亮证经营工作,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部门和经营业户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经营者反映证照多不好亮证,经常拿出拿进使证照表面布满油渍,影响卫生;管理者反映亮出来的证照不整齐,影响观瞻。为解决上述问题,一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部门在集贸市场上实行了经营者佩戴"经营证"胸章的做法,既达到了亮证经营,便于监督管理的目的,又做到了卫生、整齐,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根据他们的经验,经协商确定在全省推行经营者佩戴"经营证"胸章的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农民自产自销外,凡进入天天交易市场经营的固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食品、饮食者还须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到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管理所)领取贴有半身免冠照片的"经营证"胸章("经营证"胸章规格、式样见附件一)。经营时必须佩戴"经营证"胸章,免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但须将上述证照携带,以便有关部门检查。不佩戴"经营证"胸章,不准入场经营。进入市场的非固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仍按规定亮证照经营。其他市场如有条件,在征得当地工商、税务、卫生部门同意后,也可仿照执行。没有执行前,按规定亮证照经营。
  二、"经营证"胸章上的"编号"为发证顺序号,"摊位号"为货台编号定位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一律填写证照号码,若出现一证照多人经营的情况,可一人发一个"经营证",但必须在营业执照号码后注明,如一营业执照号码为01346,从业人员为2人的摊户,可发两个"经营证",但必须在两个"经营证"上的"营业执照"后分别填写01346-1、01346-2。
  三、实行经营者佩戴"经营证"的集贸市场,如有的经营者不符合经营条件或有违章违法行为,需要缴证处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都有权收缴其"经营证"(本部门发的相应证照同时收缴)。收缴后的"经营证",由业户所在集贸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管理所)统一保管。
  为便于部门间互相通气、配合,收缴"经营证"的部门应在收缴"经营证"的同时,填写"缴证通知书"(见附件二)通知其他两个部门。恢复经营时,由收缴"经营证"的部门填写"业户恢复经营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其他两个部门,由业户所在集贸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管理所)发还"经营证"。
  四、实行佩戴"经营证"制度后,集贸市场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仍按有关规定,按时验证和换发新证。
  五、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与证照相符,严禁使用他人证照、进行违章经营,否则,按无证照经营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部门要继续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为管好搞活集市贸易尽职尽责。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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