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业品买卖合同》等二十六种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31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发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承揽合同》、《修缮修理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化肥买卖合同》、《农药买卖合同》、《家具买卖合同》、《粮食买卖合同》、《棉花买卖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柜台租赁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商品代销合同》、《居间合同》、《赠与合同》、《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二十六种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合同示范文本重要性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明确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公平条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还将陆续发布一些新的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当事人签约行为的重要性,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切实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发展。
  二、加大合同示范文本宣传、推广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近期开展一次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活动,通过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讲解、合同纠纷案例评析等方式,向广大企业和自然人广泛宣传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提高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日常合同监管工作中,要结合合同鉴证、抵押登记、调解合同纠纷、查处违法合同、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近日国家工商局编纂的《中国最新合同范本》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收录了十八大类一百多种国家工商局最新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参考文本,对规范当事人签约行为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帮助作用。希望各地以征订、发行此书为契机,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三、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4号令的规定,合同示范文本实行定点印制。各市工商局要对省局指定的定点印制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符合省局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留用。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更换。请各市工商局于二○○一年二月十日之前向省局推荐本地区的定点印制单位(详见附件二)。除定点印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合同示范文本,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局4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新的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后,原有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再使用。
  四、对企业自制合同文本实行备案制。根据《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制的合同文本,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能使用(企业自制合同文本申报表见附件三)。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企业自制的合同文本要报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工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自制合同文本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企业自制合同文本含有不公平条款的,要责令其修改。对省辖以下企业自制合同文本,为便于对外宣传,希望省工商局备案的,可本着自愿原则,向省工商局申报备案。企业自制的合同文本由企业所在地合同示范文本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不得擅自印制。
  1.二十六种合同示范文本
  2.合同示范文本定点印制单位推荐呈报表
  3.企业自制合同文本申报表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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