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31    浏览次数: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经济国际化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坚持严格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年,加之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要按照“十五”计划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鼓励外商向我省内部地区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或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开辟新的投资方式和投资领域。要认真参与企业设立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名称预先核准、立项报批阶段就要主动介入,指导出资各方按登记法规做好企业设立准备工作。对一些事关全省或当地经济发展全局的大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作为“局长工程”,落实专人负责,并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靠上去、全过程跟踪服务,快办、办好。要利用所掌握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在招商引资中为政府和企业当好参谋。
  改善投资软环境,创造对外开放新优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参与对地方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修改、完善工作。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符合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举措,要认真总结完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必要的调整。要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改进。
  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登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年调查研究的重点:  一是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或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登记操作办法;二是适应实收资本明示制的要求,怎样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率的监督管理;三是怎样建立登记机关与县级工商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模式;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怎样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工作。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当地情况,落实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省局提出意见和建议。省局将适时制定具体操作规范意见。
  二、加强登记管理与提高服务质量并重,依法把好市场准入关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认真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的“三严格三禁止”,即严格执行登记管辖权限,禁止越权登记管理;严格执行登记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禁止随意降低法定条件,减少登记程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制度,禁止随意减少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或随意增加不必要的审批。 
  根据我省实际,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新办企业现场勘查制度,核实企业开办条件。今后,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前,原则上都要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住所和开办条件。尤其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要逐户进行现场勘查。勘查的主要内容:一看企业申请注册的地址是否属实,登记的地址是否详细、准确;二看企业住所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特别是生产性企业,是否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地。企业办公场所与生产场地不在一处的,企业应同时提交生产场地使用证明,勘查人员应同时勘查办公场所和生产场地。勘查中发现住所不实或其他不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要责令企业改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登记。要做好勘查记录,作为是否核准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准确、规范地核定企业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项目核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扩大和突破;不得把单个项目核定为类别项目、把区域项目核定为无区域项目;不得随意删减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项目中的限制词。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项目中涉及专项审批的,要依法办理前置审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司《对〈关于实行专项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注册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企外字〔1992〕第54号),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分期出资、生产经营条件逐步到位的特殊性,对一些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等,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后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其相关经营范围可核定为“x x 项目的筹建”,并加括号标明有效期限。在筹建期间,企业不得对外开展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待具备条件,取得许可证、资质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经营范围,换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该项目的生产经营。对许可证、资质证载明有效期限的,可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对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资质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即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实行实收资本明示制。为了增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率的透明度,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期出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要实行实收资本明示制,即在其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数额后加括号标明实收资本数额。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尚未出资的,其实收资本为“零”。每期出资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核定其实收资本。出资中有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4号令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已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不视为已经出资。已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改变出资方式,重新出资、验资。
  四是,规范已准入的市场主体。要根据全国和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全面完成已准入市场主体前置审批项目的复查工作,坚持法定条件,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从事歌舞娱乐、电子游戏、桑拿按摩等经营的企业,要重点进行治理和规范。凡未按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或前置审批文件已过时失效的,要督促其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其中将经营范围中实行专项审批内容取消的,可免交董事会决议和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办理变更登记后应提示企业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批准证书,并将换发的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六月底前完成已准入市场主体的前置审批项目复查和规范工作,省局将于七、八月份组织检查。
  五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和申请登记文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有关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驳回登记申请的依据,是明确责任的证据,是宝贵的历史资料和信息资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申请登记文书提出规范要求,如企业提交的批准文件、许可证、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等应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要提交加盖发文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表述清楚,附件齐全等。要注意审查申请登记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越权违法、过期失效的文件不予认可。省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内部工作程序规范和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文件规范。
  六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省局决定,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系统推行文明服务十项制度,即:⑴政务公开制度;⑵政务承诺制度;⑶服务质量监督卡制度;⑷文明用语制度;⑸服务忌语制度;⑹一次讲清制度;⑺提前介入制度;⑻预约服务制度;⑼发放“明白纸”制度(包括登记须知、领照须知、照后办事指南等);⑽受理人员全过程负责制度。具体内容由省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另行印发。
  三、以查处违法违章经营为重点,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加大力度,善始善终地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各市局要结合年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结合年检继续清理“三无”企业。对投资各方均未出资导致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注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要认真贯彻《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垂直管理体制优势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的决定》,对年检、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章经营依法处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年检后期,要搞好对参检企业的实地检查。实地检查要以核实前置审批条件、股东实际状况、登记事项执行情况为重点。实地检查企业不低于登记注册企业户数的20%。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实地检查比例。
 (二)加强企业日常动态管理。要把注册资本到位率和清理“三无”企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不能按期缴齐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出资行为,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率,净化市场环境。适应实行实收资本明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台帐和出资数据库,督促企业按期履约出资。要认真落实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回访检查制度,规范回访检查行为,及时处理回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回访检查可由登记机关进行,也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级工商局进行。回访检查率要达到100%。
 (三)探索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特点,要在全省建立登记机关与县级工商局上下联动的监督管理体制。各登记机关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赋予县级工商局部分监督管理职能,如根据市局委托负责住所的现场勘察和登记材料的初审;新设立企业的回访检查;年检报告书的发放、回收和年检材料的初审;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情况,督促投资各方履约出资;对企业登记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对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仍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章执行。为适应上述监督管理体制,要建立登记机关与县级工商局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登记机关要通过书面、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及时将登记信息提供给县级工商局;县级工商局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出资管理台帐、现场勘察和回访检查记录簿等“经济户口”资料,并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省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大力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制定学习计划,抓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干部的学习。既要学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又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财经知识、现代化监管手段以及WTO的相关规则。对因交流或轮岗到外资科(处)的干部或县级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干部,应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以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连续性和执法的统一性。市、县局机构改革后,省局将组织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对部分业务骨干进行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的培训。各市局年内要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要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公自动化水平。充分发挥《山东红盾信息网》的作用,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信息网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登记管理对社会的影响力。建立和完善登记机关与县级工商局计算机联网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试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业务,减少登记工作障碍,提高办事效率。2002年,网员单位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年检表格,并选择部分市局进行网上年检预审试点。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外资科(处)”活动。创建内容要突出整顿和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把好市场准入关和提高服务质量两个方面。创建活动要向县级工商局延伸。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质量、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力度以及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情况将作为市局创建活动的一部分。各市局要对县级工商局创建活动提出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市、县局创造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守法自觉性
  实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新任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培训制度,使他们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经营。对原有的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没有组织过培训的,年内应当进行一次培训。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制度。每户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当确定一人为工商联络员。其职责是:学习、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传达登记机关对企业的登记管理要求,并负责承办落实;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年检等事宜;反映企业要求,沟通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各登记机关对工商联络员要登记造册,并对他们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培训。工商联络员发生变动,要及时更换。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遵纪守法的企业,宣传典型事例和案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注册大厅设置“警示台”,及时公布查处的违法违章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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