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哈市发出关于调整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即日起调整哈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等规定,哈市即日开始调整全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轿车每公里收费额为1.60元的个体出租汽车业主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45元;轿车每公里收费额为1.90元的个体出租汽车业主每月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元。出租汽车承包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轿车每公里收费额为1.60元,月纳个人所得税额57元;轿车每公里收费额为1.90元,月纳个人所得税额75元。县(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按各县(市)原执行标准调减40%确定。(记者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