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函[2011]290号
【发布日期】2011-05-12
山西、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省商务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8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中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95号)有关要求,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现决定2011年在你省有关城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2011年,在试点城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财政支持,引导试点企业进行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二、试点城市
2011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城市为大同、哈尔滨、南京、马鞍山、南昌、潍坊、烟台、漯河、武汉、玉溪。
三、试点企业条件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的企业;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2010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量500辆以上;
(四)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制定了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六)履行企业义务,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真实、准确填报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注销信息。
四、升级改造重点
升级改造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为标准,项目完成后应达到《技术规范》对场地、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主要具备:
(一)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二)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技术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和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报废车辆回收运输设施,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信息化管理设备,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等。
对按本通知要求试点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达到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根据财建[2011]95号文件下达的资金规模,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备案。试点方案应明确实施工作目标和任务,具体实施企业安排意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投资总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同时须附加盖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公章的项目安排一览表(附件1)、承办企业提交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附件2)及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二)加强沟通协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涉及安全环保、资源利用,对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促进汽车消费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政策。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升级改造。及时跟踪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顺利有效实施。请于每月月底前向商务部报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实施进度表(附件3),首次报送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三)做好项目验收。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验收总结等有关工作。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据《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需明确验收是否合格),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于2012年3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和项目验收汇总表(附件5)报商务部、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严格财经纪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要指导企业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
联 系 人:市场建设司 李婷婷 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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