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4

关于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意见

湘教发[2011]39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精神,为着力解决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治理目标

  1、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根本上缓解义务教育“择校热”问题。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发〔2010〕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新成效。各地要遵循市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规划》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如期推进,合格学校建设如期完成,到2012年底,全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到2015年,全省实现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完全小学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实行按学科均衡配备,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基本相当。

  2、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二、加强学校建设

  1、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条件建设。各级政府要为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足够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学校要按学生就近入学要求设置,原则上城市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1.5公里和2公里设置,农村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2.5公里和3公里设置,农村学校超过服务半径设置的,当地政府应为学生提供寄宿生活条件或规范的交通服务;学校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条件装备标准;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在学校建设中,优先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优先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应以配套建设为重点,加强功能教室、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改善学校办学环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应以生均资源达标为重点,实现学生学位、功能教室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达标。各地要按照规划加大合格学校建设力度,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2、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均衡配置机制建设。按照“以学校编制定教师岗位,以岗位条件教师竞争上岗定教师职务”的办法,对教师实行岗位管理。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换制度和工作任期制度。建立城乡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服务制度。

  3、统筹发展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办学实际,采取同层次学校之间对口支援、联合办学和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整体规划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发展。城区要加强公办初中建设,农村要重视非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建设并鼓励将其纳入质量较好学校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少数超标准学校。要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和应用水平,构建省、市、县、校四级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体系,实现公共优质教学资源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

  4、落实义务教育投入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足额安排,及时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运转需要。全面实行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一费制”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学校将接收的正常捐赠收入部分或全部不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继续推进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审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办学秩序

  1、规范招生管理和办学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学校招生人数和服务片区并向社会公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在县域内跨片招生,严禁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坚持把省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

  2、规范改制学校。市州人民政府举办的完全中学和省级公办示范性高中的完全中学要严格实行高、初中剥离,剥离出的初中资源要整体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不得将其改为民办初中;进一步规范原剥离改制的民办初中,一般应依法将其规范为完全公办初中。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参与举办民办初中,不得以公办示范性高中校名冠名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地要按照《关于下达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整改意见的通知》(湘教通〔2011〕422号)要求,限期将“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到位。

  四、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1、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中的重要指标,纳入督学责任区工作范围,开展专项督查和随访督查,将督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2、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责任状,分级管理。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教育收费问题。对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收取择校费的学校,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有择校乱收费行为的学校及其负责人,当年不能评先或授予其它荣誉。对顶风违纪的学校,要严肃彻查,并给予校长和相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县为主”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总体治理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办学秩序、监督查处择校乱收费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治理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制订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层层抓好落实,力争3到5年内,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取得显著成效。

  2、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围绕“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持续开展“身边的好学校”等宣传活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要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6月底前将本学年的治理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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