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00〕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根据部门职能,现将《若干政策》中的任务进行分解,并提出分工意见如下:
一、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做好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若干政策》的落实、协调工作。(与市信息办共同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
2.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项目,列入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并减免供配电贴费。(会同市经委、市电力公司等)
3.对政府投资项目软件系统采购达到一定标准的,采取招投标方式。(会同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市招标办等)
二、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制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
2.制定软件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用好政府专项资金。(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等)
3.推动风险种子资金的具体实施。(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科委等)
4.做好软件安全产品的认定工作。
5.对新建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的有关认定工作。(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等)
6.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到境外生产芯片、掩膜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加工合同的认定工作。(会同市外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海关等部门)
7.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会同上海海关等)
8.促进本市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三、请市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落实市政府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并按规定监督资金使用。(会同市计委、市信息办)
2.组织落实有关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对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给予优惠支持。
3.对“二园二基地”内的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给予优惠支持。
4.本市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调减相应预算。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会同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
5.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经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和集成电路企业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会同市信息办等部门)
6.对新建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比照鼓励外商投资能源交通优惠扶持政策。(会同市信息办)
7.对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新建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给予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提供1个百分点的贴息扶持。(会同市计委、市经委、浦东新区政府等)
8.对境外企业向国内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免征预提所得税。
四、请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每年从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会同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等)
2.工业系统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会同市外经贸委等)
3.鼓励电子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
五、请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每年从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与开发。鼓励系统内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会同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等)
2.制定专项资助计划,安排经费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构件库),并构建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服务和性能、质量的评测认证。(会同市经委、市信息办等)
六、请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软件进出口经营权。(会同市信息办等部门)
2.市外经贸委系统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请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对新建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给予减免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等政策优惠。(会同市水务局、市市政局等有关部门)
八、请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对新建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给予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九、请市重组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积极推荐、帮助本市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到境内外上市。
2.支持已上市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发展壮大。
十、请上海海关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通过互联网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市财税局、市外经贸委等部门)
2.对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会同有关部门)
3.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提供10小时内取、发货便利。(会同上海出入境检疫局、市口岸办、市空港办、市提高通关效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经贸委、浦东机场、虹桥机场及港口等)
4.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到境外生产芯片、掩膜或进行封装、测试等,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采取适当保税措施。
十一、请市政府外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对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人员出国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管理办法;对需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给予办理多次往返香港手续支持。
2.对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准予通过因公渠道办理手续。(会同市信息办等)
十二、请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简化软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实行登记制。
2.对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市知识产权局等)
十三、请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1.加强对高等院校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在校生转向软件专业或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对成绩突出者,可给予学分;在本市高等院校与软件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中试行“双语”教学。(会同有关高校)
2.鼓励境内外高校、软件企业等来沪办学或建立软件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才。(会同有关部门)
十四、请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将软件人员培训纳入本市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十五、请市新闻出版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配合司法机关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信息办等)
十六、请各区、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十七、请上海实业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
上海实业(集团)所属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