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和《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6吨以下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直接购买6吨以下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4.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直接购买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4.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及审核。

  1.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后的购买人(车主),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储蓄存折;(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

  2.直接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后的购买人(车主),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储蓄存折;(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

  3.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另外,乡镇财政部门还应审核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在指定位置是否有按照国家标准制作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有关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市财政局将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连同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在15个工作日内预拨到有关区县财政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有关区县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总体情况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七)组织领导及管理监督。

  成立天津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崔津渡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相关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县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此项工作结束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相关工作。请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我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分配、落实补贴资金,会同我市各相关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并对下乡产品和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下乡产品目录内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并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检查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做好对下乡产品目录内我市生产企业的组织、管理及推动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汽车报废更新和新车的车籍管理,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市工商局负责对国家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的管理,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做好下乡产品的质量服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承诺,及时处理针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商务委负责下乡汽车销售组织管理;市质监局负责监督检查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内本市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市农委负责协助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动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跟踪审计监督工作;市国税局负责发票审核及税款的统计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及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严格办理享受财政补贴汽车的过户手续。

  各级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商业 汽车 农村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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