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3

  一、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其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等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对进口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海关予以保税。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自用生产设备,海关凭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海关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开发的集成电路,因境内生产技术条件的限制,而需在国外生产芯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海关对进口的芯片按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六、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手续,凡企业注册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可向浦东海关提出申请;注册在其他地区的,均由上海海关关税处受理。

  七、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我关实行24小时预约值班制度,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以预约办理进出口手续,其进出口货物可在海关开设的特快窗口报关,海关将尽可能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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