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就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北环保督查中心)检查我市部分企业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依据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关于移送环境违法企业情况的函》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从6月25日至9月5日对我市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重点。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在我市两次暗查发现问题的39家企业为市重点专项整治企业。其中,静海县14家,蓟县8家,宁河县3家,宝坻区4家,市开发区1家,武清区3家,北辰区4家,西青区2家。(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整治范围。全市中小工业企业;华北环保督查中心检查的武清区、西青区、北辰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等7个区县以及东丽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的核心区、主要干道两侧、重点工业聚集区、群众反映集中的敏感区域的工业企业(详见附件3)。

  (三)整治内容。

  1.企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2.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

  3.企业违法排污情况。

  4.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生产且污染严重的情况。

  5.企业废物处置存在的突出问题。

  6.基层环保力量薄弱,环保部门监管水平不高、力度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二、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6月25日至8月5日为区县自查整改阶段。利用1个半月的时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其中,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已确定的39家企业,严格按照市环保局确定的一企一册方案实施整改(详见附件4)。

  (二)8月6日至8月20日为督查阶段。在区县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副市长熊建平将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各区县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三)8月21日至9月5日为再整改阶段。市环保局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区县,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再整改。

  (四)9月5日后为复查阶段。由华北环保督查中心按照相关

  标准对我市的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复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做好迎检的各项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工作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经济功能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要针对本辖区企业环境违法状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的、任务、重点、时限、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突出整治重点。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已经检查的企业作为本次整治的重点,要做到一案一册,环保违法情况、整治措施、责任人、整改情况、验收情况、跟踪检查情况都要有案有据可查,促进问题彻底整改,防止出现走过场及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等现象。各区县在核心区、主干道两侧、群众反映集中的敏感区及重点区域,要列出企业明细,逐步实施整改。

  (三)抓好自查自纠。各区县要把本次整治工作作为一次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良好机遇,立足于自查自纠,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深入检查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彻底整治发现的问题。

  (四)严格依法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改

  正;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被查处的单位加强后续督察,跟踪检查整改进度;对弄虚作假的,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凡是整改措施不到位、违法排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责令关闭。

  (五)整治工作结束,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附件:1.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关于天津市部分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调查报告》(2008年10月25日)

  2.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关于移送环境违法企业情况的函》(2009年6月5日)

  3.各区县环境保护重点整治区域及要求

  4.华北环保督查中心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方案汇总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环境 治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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