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阶段,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各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本区县公务员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和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人均基本工资额度确定。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要与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相结合,两项制度要相互衔接并相互匹配。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标准要按本区县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提高至该标准,高于该标准的改按该标准执行。各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由区县财政部门按月拨款、统一发放。
(三)改革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制度。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制度,由财政拨款和学校收费制度改为全部由财政拨款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照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县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一律不得提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内容
(一)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主要体现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正高级教师与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8︰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与员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管理人员五级职员与十级职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工勤人员技师与初级工、普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3︰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见附件)。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由区县按照学校地理位置偏远、工作条件艰苦的原则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要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保留物价补贴、回民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住房补贴和国家规定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我市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并入绩效工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等自定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按义务教育学校同职务(等级)在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2%核定。
规范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保留物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补贴、住房补贴、归侨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退休教师奖励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单独享受的退休费补贴补助。我市规定的其他补贴补助项目并入生活补贴。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等自定的补贴补助项目一律取消。
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完全中学和一贯制学校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以后,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分配标准可参照本校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学校解决。对经费确实有困难的学校,由同级财政适当补贴。
(四)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文件另发),加强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实行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原则。学校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加强财务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是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制度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平稳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意见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等工作,按批准方案及时足额兑现绩效工资,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教育队伍安定。
(二)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紧密结合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继续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新情况和新问题,严格把握政策原则和工作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实施。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以及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1〕75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等原则,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和银行为学校开立账户,必须持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三部门的批件办理。
(五)严格清理小金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学校"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对私设"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一律采用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各学校,由学校划入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具体办法参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原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1〕317号)执行。
附件: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表一至表四)(此表格在版式文件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资 教育 学校 意见 通知
附件
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
(表一至表四)
表一
表二
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
准垂直压缩率(系数)表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垂直压缩率(系数)表
岗 位
岗位津贴系数
岗 位
岗位津贴系数
正高级教师
1.8
副高级
1.5
中学高级教师
1.5
中 级
1.3
中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
1.3
助理级
1.1
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
1.1
员 级
1.0
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1.0
表三
表四
管理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垂直压缩率(系数)表
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垂直压缩率(系数)表
岗 位
岗位津贴系数
岗位(等级)
岗位津贴系数
五级职员(处级)
1.5
技 师
1.3
六级职员(副处级)
1.4
高级工
1.2
七级职员(科级)
1.3
中级工
1.1
八级职员(副科级)
1.2
初级工、普工
1.0
九级职员(科员)
1.1
十级职员(办事员)
1.0
注:各区县在核定各类各岗位人员(等级)岗位津贴标准时,可根据绩效工资总量和人员结构情况,对系数进行适当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