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首次立法保护城市水生态 非法采石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2011-09-28    浏览次数:3

  27日,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首次立法保护城市水生态。

  该《条例》规定,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进行爆破作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侵占或毁坏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种植高秆作物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取水、排污或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靠船只,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放养家禽或家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使用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水生态监测包括水位、流速、泥沙含量等水文监测;鱼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监测;水体理化指标的水质监测。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生态监测规划,在需要进行监测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组织设立监测断面,应根据水生态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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