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经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择日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随地吐痰、车外抛物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将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随地吐痰车外抛物
罚款50至1000元
《条例》对居民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填补了空白。今后市民随地吐痰、便溺、扔果皮、纸屑、饮料罐等废弃物;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居住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门窗制作等经营加工活动;随地屠宰畜禽;车外抛物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将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主要街路禁建
挂式保温阳台
《条例》中规定,哈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保持建筑物的原有容貌,不得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不得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不得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不得在屋顶、阳台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违反规定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全面推行垃圾分类
《条例》规定,哈市将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其中,餐厨垃圾按规定到哈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使用同一配置收集然后送到指定处置场所,不得将餐厨排入管道或与生活垃圾混倒。建筑垃圾要交给经核准的单位运输,并领取运输卡,按规定路线、时间进行运输。沿街散落的,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卸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